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8條
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 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

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