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查驗登記作業需要,得提供受託機構相關資訊。

受託機構對於本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及食品業者所檢具之文件、個人 資料,應盡保密及善良管理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