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受託機構應以適當方式,依序記錄所執行之查驗登記業務,該紀錄並應經 由各級有關人員簽章,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受託機構並應妥善保存三 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