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8條
申請案審核通過者,於申請者繳納證書費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屆期未申請 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健康食品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致逾有效期限者,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 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繳納費用,重新申 請查驗登記:

一、申請書表。

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三、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

四、產品製程概要。

五、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六、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

七、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

八、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

九、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十、原許可證正本。

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許可證,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保健功效評估報告、保健功效安定 性試驗報告及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

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給許可證,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保健功效安定性試驗報告。

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有必要外,免送交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複審,亦免送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