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7條
申請案審核為應送驗確認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 通知函說明事項,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送繳檢驗費及足夠 檢驗之原裝完整樣品檢體,該檢驗結果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 之參考。逾期未繳納檢驗費或檢體未送驗者,其申請案得逕予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