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6條
申請案複審為應再補送資料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二個月內 補送要求之資料。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逾期未補件完整者,其申 請案得逕予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