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查驗登記並經初審通過者,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健康食品審議小組就所提具之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產品之安全性及 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之確實性,並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對該 申請案之評審意見。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查驗登記並經初審通過者,除有必要外, 免送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複審,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通知產品送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