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申請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作初步審查,包括文件資料之齊全性、申請廠
商之資料、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之內容、產品原料成分之一般食用安全
性等項目。
申請案初審為資料不完整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二個月內補
送必要之文件資料。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逾期未補送完整者,其
申請案得逕予否准。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查驗登記並經初審通過者,應於初審通過通知送
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複審審查費,並依通知指定之份數,檢送第二
條或前條經補正後之完整文件資料影本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逾期未繳納
複審審查費或檢送不完整者,其申請案得逕予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