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2-2條
產品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 驗登記,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每件申請案產品每次僅受理乙項保健功效 或規格標準之查驗登記,經核可後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乙張。

領有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得增列保健功效,增列方式以許可證變更登 記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