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7條
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之審核重點如下:

一、營養成分分析至少應包括健康食品及相關產品營養標示規定所要求之 項目。

二、營養成分分析至少應分析三批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