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
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之審核重點為:

一、衛生檢驗規格應符合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衛生檢驗至少應檢驗三批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