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3條
產品及其保健功效成分安定性試驗報告之審核重點為:

一、安定性試驗報告為審核產品保健功效有效期限之依據。

二、安定性試驗報告應包括試驗方式、數據及結果,並至少應檢測三批樣 品。

三、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查驗登記者,安定性試驗應選擇具代 表意義之功效成分為檢測指標;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保健功效 成分者,應以「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所訂之項目為檢測指標 。

四、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查驗登記者,安定性試驗應以申請之 規格標準所載之成分為檢測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