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2條
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之審核重點為: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成分應具有明確之保健功效。

二、鑑定報告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

三、檢驗方法應具有公認之科學可靠性及正確性。

四、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保健功效成分者,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 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

產品之成分規格檢驗報告審核重點為:檢驗結果及方法應符合中央主管機 關所訂之規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