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1條
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報告之審核重點為: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應依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進行;非以公告之 方法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者,應提具所用試驗方法之科學支持証據,以 供評估審核該方法之正確性。

產品成分規格書之審核重點為: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規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