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0條
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重點為:

一、產品之安全評估試驗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安全評 估方法」進行,並檢具該方法所規定之毒性測試資料。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毒性測試資料: (一) 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 (二) 產品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性學術文獻報告及曾供食用之紀錄,且 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提具之學術文獻報告完全相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