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5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 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公告指定之;期滿仍需 展延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 一部或全部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並繳納審查費。但每次 核定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廢止其許可證 。其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