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3條
食品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時,應備具申請書,繳納審查費、 檢驗費、證書費,並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分別檢附下列一部或全部證件:

一、產品成分含量表、規格表、檢驗方法、檢驗成績書、營養成分分析表 、製程作業要點資料。

二、完整技術性資料。

三、標籤、包裝、中文標示、說明書、樣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輸入查驗登記者,原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委託書 。

五、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其他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