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11條
食品業者申請查驗登記及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 事項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送驗或補送文件者,應於二個月內辦理, 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逾期未辦視同放棄,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