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88 年 07 月 06 日)
第9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 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