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88 年 07 月 06 日)
第4條
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百分之 五核發獎金予舉發人,予以獎勵。

前項獎金,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