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88 年 07 月 06 日)
第3條
舉發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 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 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 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 載。

以言詞 (包括電話) 舉發者,由受理舉發之機關作成筆錄,交舉發人閱覽 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或舉發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