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染有病原菌、第三款所稱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第四款所稱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及第七款所稱有害人體健康之 物質或異物,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