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總則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3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 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 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 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 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 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