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總則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 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