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4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 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