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