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