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 、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 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 覽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