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7條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匿名或姓名不實。

二、無具體內容。

三、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