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 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 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 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 機關,並通知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