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條
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 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