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3 月 03 日)
第9條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報 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 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