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3 月 03 日)
第14條
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營養諮詢機構之業務,應擬訂計 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