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7條
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 (市 )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