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衛生 管理人員應符合下條件之一,並持有經中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 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一、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二、領有食品技師證書,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