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3 日)
第8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 代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 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二、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