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3 日)
第30條
經營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輸出之業者,為應出具證明 文件之需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檢驗或查驗;其符合規定者,核發衛 生證明、檢驗報告或自由銷售證明等外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