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3 日)
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本 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沒入銷毀或通知限期消毒、改製 或採行安全措施者,其範圍及於相同有效日期或批號之產品;未標示有效 日期或批號無法辨識者,其範圍及於全部產品;其為來源不明而無法通知 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