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3 日)
第28條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二、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 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