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3 日)
第27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 者,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 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