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7 月 13 日)
第22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上, 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

二、標示之方式: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

三、標示之日期: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標示年月者, 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或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間之終止日。

四、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五、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 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 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 文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