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罰則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50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 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雇主以外之人曾參與違反本法之規定且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 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