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罰則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48-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 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 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 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 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