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檢驗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38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 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