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輸入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36條
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 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攜帶入境 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 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