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輸入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3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 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 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 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 。但屬香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