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 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