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27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