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23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 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