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 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所定義務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