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4條
藥商於西藥運銷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六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始得展延 。

展延期間,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作業項目及依前項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核定為三年至五年。